撿到遺失物 強制要求遺失物獎金部分
- 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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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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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時掉落了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前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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