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遇被迫簽本票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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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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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爭執發票效力,但要注意時效,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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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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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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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被脅迫的,你可以主張遭強暴脅迫,提出確認該本票無效之訴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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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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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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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64年臺上字第1540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發票人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稱係遭執票人脅迫、詐欺而簽發為由,主張撤銷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是若此節遭執票人所否認,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其遭被告脅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若無法證明,法院依法應認其主張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訴。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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