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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被迫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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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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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請問

    我一位朋友外遇,在汽旅被抓到  但當時兩位都穿上衣服也沒有液體的證據

    被帶到警局後  對方叫律師來 簽下一百萬本票

    後來他越想越不對  感覺被仙人跳  對方也語帶脅迫

    請問如何不支付這一百萬本票,且能否將本要回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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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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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如果是被脅迫的,你可以主張遭強暴脅迫,提出確認該本票無效之訴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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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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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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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64年臺上字第1540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件發票人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惟稱係遭執票人脅迫詐欺而簽發為由,主張撤銷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是若此節遭執票人所否認,則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其遭被告脅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若無法證明,法院依法應認其主張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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