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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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8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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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部分就是兩種方式擇一,因為無論減價或修繕,目的都要去除瑕疵,只要有其中一種方式能達到此目的,就不能再用其他的,這是民法原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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