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逃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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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9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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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10年)已過,無法再行追訴。因為這涉及到94年的修法,容易被忽略。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在94年以前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94年修法後才改為20年,但本件應適用行為時(91年間)即94年修法以前的舊法律,犯罪行為迄今既已11年,追訴權時效(10年)應已完成。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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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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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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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應該了解你要告的事實為何,且不見得是你認為構成詐欺就是詐欺,或者有其他的罪名成立之可能,所以還是要了解你的狀況才能告訴你能否提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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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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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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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91年時,刑法第80條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追訴權期限為十年。而背信或詐欺之刑度均為五年以下,依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是此,有可能已過追訴權。目前應注意者,為是否亦快逾民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要民事刑事均過時效,即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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