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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僅留地址給書記官

  • la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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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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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

    原告因擔心被告黑道, 訴訟狀不敢留地址, 可否僅留地址給書記官以利書記官寄文件通知書給原告, 並要求書記官不得將地址給被告知道看到? 可依據何法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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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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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之情形,誠如賴大律師所言,又,本文建議您可以將情形如實告知書記官,並且可以留一個可以收到文書的地址即可(民事的話可以委託送達代收),而無需是您本人的住所地的地址,以保自身安全。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