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三級毒品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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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2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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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羈押之制度,主要就是要保全證據、跟被告,此部份為法官職權,必須個案認定,不會僅以是否認罪為判斷。
2、偵查中的部分,可以延長羈押1次,所以就是4個月最多,除非在4個月內起訴,則審判中另外計算。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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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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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規定為販賣三及毒品,第5條規定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第8條規定是轉讓三級毒品,第11條規定是持有三級毒品純直淨重20公克以上,刑度差很多,當然也會影響到是否准予交保。第17條亦有相關減輕之規定,歡迎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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