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三級毒品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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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2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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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羈押之制度,主要就是要保全證據、跟被告,此部份為法官職權,必須個案認定,不會僅以是否認罪為判斷。
2、偵查中的部分,可以延長羈押1次,所以就是4個月最多,除非在4個月內起訴,則審判中另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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