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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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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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第三人針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之問題,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及第120條之規定,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的話,可以選擇是否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但是應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未於收受第三人異議通知後十日內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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