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有機會爭取院外治療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09:35
- 文章人氣:299
- 個人積分:52018
- 律師評價:1410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的友人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後,於緩起訴期間遭查獲再次施用二級毒品,並經撤銷緩起訴,依法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將遭再次追訴,且並同第二次施用一起處理,此時已經無法再適用勒戒治療程序了,依法可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04 11:02
- 文章人氣:307
- 個人積分:10335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是此,您朋友非五年後再犯,不適用第20條第2項規定,將適用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您朋友可主張第10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其供出上手,可獲得減輕之處置,並盡量爭取6個月以下之刑期,以便易科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