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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機會爭取院外治療

  • 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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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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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有一個朋友因施用MDMA搖頭丸被查獲,但因為初犯,故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緩期訴兩年處份,但在緩起訴期間的四個月後,一次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日前收到撒銷緩起訴的函文。想請問律師們,接下來的開庭是否有機會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不再施用來爭取院外治療,如可,我朋友接下來應該怎麼提出申請? 如不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份? 能否爭取最輕判決?勞請撥冗回覆,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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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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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0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的友人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後,於緩起訴期間遭查獲再次施用二級毒品,並經撤銷緩起訴,依法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將遭再次追訴,且並同第二次施用一起處理,此時已經無法再適用勒戒治療程序了,依法可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類似情形仍然可以爭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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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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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是此,您朋友非五年後再犯,不適用第20條第2項規定,將適用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您朋友可主張第10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其供出上手,可獲得減輕之處置,並盡量爭取6個月以下之刑期,以便易科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