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房屋解約退房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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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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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漏水為理由要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實務上有相當的困難,比較可能的是減少價金,故意不告知,隱瞞漏水瑕疵,是可以主張第360條的損害賠償,包含瑕疵損害和瑕疵結果損害,但買家電的花費,在法律上是不能會被認定是損害,所以要對方負責這部分,很難,另外,漏水是不完全給付,不是給付不能,也可以修繕,跟第226條完全無關,用正確的法律才不會走錯路,誤認司法不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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