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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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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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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是此,由於在清算完結前,公司仍得暫時經營業務,故,似仍得使用該商標,直到到期或清算完結。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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