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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疑問

  • 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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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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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狀你們好

    小弟這次是第二次涉及兒少性交易,於上星期收到判決為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折1000元一日!問題來了,小弟今日又收到地院寄來的撤銷緩刑之宣告!他的內容是說我於前案緩刑期間不知警惕在犯,緩刑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宣告執行徒刑!

    小弟現在真的心情很糾結,三個禮拜前我的觀護老師有說要幫我遞狀聲請不要入監服刑,我也有寫了將近一千字的悔過書!現在小弟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我剛才有去查了一下,有看到一篇問答,相關內容是說第二次判決如果六個月以下,那麼如果合併執行就算超過六個月也是可以易科罰金,但小弟我現在的問敵是我的前案是以次數兩罪論客判八個月,合併一年兩個月,小弟前案是一年兩個月的話,這次是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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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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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前案二罪各宣判八個月有期徒刑,已無法再易科罰金,而後案您仍可易科罰金,但前案仍需入監服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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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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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依您所述情形在緩刑期間內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緩刑應即撤銷,法院或檢察官均無裁量之餘地。
    2.易科罰金或者易服社會勞動,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的案件才可以,本件前案各罪均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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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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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兩位大狀的答覆

    請問,之後我還會再收到一張合併執行的執寅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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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09:39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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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緩刑撤銷,您會再收到一份合併執行刑之文件,目前撤銷緩刑的原因,可能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仍欲易科罰金,您即須提出抗告,針對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社會秩序部分做抗辯及反駁。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檢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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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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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緩刑撤銷,您會再收到一份合併執行刑之文件,目前撤銷緩刑 ... (恕刪)

    感謝房大狀的答覆

    我現階段是想提出抗告

    如果小弟提出抗告的話有成功的機會嗎?

    小弟真的不想入監,也不想坐以待斃!

    只想尋求一絲的希望,因為小弟這次案件的開庭律師跟我說不需要抗告

    觀護老師也說機會不大,但觀護老師也說我這次撤緩不是絕對的,還是有一絲絲的小希望!

    不過如果只是螳臂擋車的話!小弟只好開始思考未來的人生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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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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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提供資料太少,無法給您完整建議與分析。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檢視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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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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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前案是依刑法第75條依法絕對撤銷緩刑,(此部分刑法第41條並不相關,因為刑法第41條的規定跟緩刑宣告撤銷完全沒有任何關連),而法官有依法裁判之職責,故當然沒有違法而不撤銷本件緩刑之權限,從而撤銷緩刑部分無法救濟,本件前案既然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不論後案得否或有無易科罰金,都不影響您必須依前案原先判決刑度入監服刑之結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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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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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目前決定提出抗告

    但實在沒有人脈,只是想要找一個可以在台南出庭而且有意願幫我作抗辯的大狀

    小弟實在毫無人脈!看這個網站有很多熱心優秀的大律師

    只有在這詢問可以在台南出庭也有意願替我的案件抗告律師

    請可以在台南出庭的大狀留個言好方便小弟跟您聯絡!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