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義務及訴請離婚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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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7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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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已經有訴訟進行中 你是可以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反訴請求離婚 這部分沒有問題 2.如果離婚 就要決定未成年子女應由誰行使親權 原則上這麼小的子女 實務上讓媽媽行使親權機率相對較大 3.如果先生沒有理由不願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不願支付子女扶養費 這樣確實可能構成離婚情形 但個案中還是要看情節是否已經嚴重到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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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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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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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當然可在調解中提起離婚反訴,沒有問題,判決離婚之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為對離婚事中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次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配偶離婚,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之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1,如收入是否穩定,是否有心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等,一切以未成年子女之最高利益為優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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