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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分手

  • 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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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9 10:36 
  • 文章人氣:738
  • 個人積分:2
  • 女方已跟男方 男女朋友 女方已談分手 因男方有過對女方 恐嚇 歐打 限制自由 感到有生命威脅~女方因 私自衣物 還在男方家 應該如何 保護自己 才能安全拿到 衣物 ~ 男方跟家人住 但家人無管男方! 女方因怕家人擔心 無跟家人告知~ 有何辦法呢? 警局備案或伸請捨麼??謝謝回應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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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9 11:44 
  • 文章人氣: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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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有同住之事實 雖然沒有一定親屬間的關係 但是還是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如果法院有核發保護令 那應該可以請警方或社工陪同至男方居住處 將自己東西給取回 否則警方未必會樂意介入這種事件 可能會認為是單純民事糾紛 3.如果保護令已經核發 對方有違法保護令之行為 是可能有刑事責任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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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0 10:5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0 11:00
  • 文章人氣:301
  • 個人積分:52420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誠如張大律師所言,並補充說明,倘若無法聲請核發保護令,又擔心人身安全,而無法私下前往取拿,則僅能透過法院訴請對方返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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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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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是此,您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之資格。您可申請保護令後,請求警方陪同取回衣物。或起訴請求返還,可能有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亦可請求三到五名好朋友陪同,身上均帶有隨身錄音筆,領取時,若對方有任何暴力言行,均有利於蒐證,即日後提告之舉證。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