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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無效訴訟的條件

  • 楓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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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00:37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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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教若要申請認領無效之訴訟是否一定要驗親子DNA鑑定?

    以下兩個因素是否可成為認領無效之證明:

    若依血型配對表可證明(如男為O型+女為O型,不可能為A , B , AB型)

    是否可列為認領無效的證據?

    其次若男方和女方都認定子女非男方親生是否可直接申請認領無效訴訟?

    這是從戶政網站查看到的:(一)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嗣後如欲否認認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撤銷認領登記

    但是有疑問的是:否認認領不一定要走訴訟方式解決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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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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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如果從血型上就可以排除親子關係,當可作為認領無效的證據。然而,認領無效訴訟重視客觀血緣關係是否存在,法院會調查證據後再認定,不是雙方意見一致就算數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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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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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家事案件,由於具有公益性質,所以並不因雙方自認而為判決,另依家事事件處理法,本件於訴訟中仍可請求鑑定DNA,以釐清真相,且本件需判決確認認領無效,才能斷絕您們所生的法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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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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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此,若欲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法院會重視是否具有客觀之血緣聯絡,除非無客觀血緣聯絡,方可撤銷認領。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