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擔任會計,所以老板常常會拿支票叫我開給廠商或開給老板去調現,但每一筆都是老板所指示的,後來公司週轉不靈導致跳票,公司也在倒閉的邊緣,於是老板叫我工作到九月底為止,也沒發遣散費,現在公司的股東告我跟老板聯合侵佔及詐欺,說我跟老板一起亂開支票,但這並不是事實,請問這樣子罪名會成立嗎??
這要謹慎面對,因為實務上這樣的案件,刑式上看起來,很容易讓檢察官和法官認為你是跟老闆聯合起來,必須盡量提出手邊有的事證來證明你並非共犯,例如權限、交付票據細部過程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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