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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求職被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

  • boo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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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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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求職心切,詐騙集團遂利用此焦急心態拐騙帳戶與金融卡及密碼,

    後察覺戶頭不當資金進出,已報警,但與此同時,其他受害人也已報警,
    請想問可能的刑責與適當抗辯作法?

  • az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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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2 11:09 
  • 文章人氣: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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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報警的自清行為難道不能列入證據之一?

    如果是同謀的幫助犯大可不必如此。

    如果檢察官認定有罪,是否也該同時證明犯罪事實與證據

    同理來說,無犯罪證據便不可任意推論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 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另是否又可引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認為刑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訴犯罪、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可判定其有罪,而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由檢察官負擔"來為自己作為有力抗辯?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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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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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現行實務運作,您倘若只能主張所謂已經報警自清,而欲為無罪抗辯,恐遭不利認定。本文建議您應該提出所謂,為了求職而交付帳戶的詳細過程跟相關佐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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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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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證據,以證明您無詐欺故意及幫助故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az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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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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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的求職過程是應徵地下簽賭的助理(應徵實際名稱稱網拍助理), 

    工作內容是每日領現金存入另一帳戶,計薪方式為每日現領1000+當日3%分紅,
    試用期一個月,於此期間必須提供一個帳戶 ;之後以公司會計人員試卡名義索取新辦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帳戶相關資料,一天後在網路銀行發現帳戶不明資金進出,遂報案,但此時被害人亦報案,帳戶也成為警示帳戶。

    答辯狀部份,很難自圓其說賭與詐騙的不同,這是我的困擾點,也是我認為最有可能被起訴不確定故意的爭議處,請問該怎麼答辯?

    另請問是否一定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