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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煩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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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2 14:17 
  • 文章人氣: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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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目前有卡一件詐欺的案件目前在偵查中

    日前我並不知我的戶籍地址已更變

    以至於傳票沒收到 然後被通緝 昨晚已經都處理完了

    今天才剛從土城地方法院 以兩萬塊錢自保出來

    然後我有拿到一張通緝人犯歸案書 他們請我明天下午四點過去開庭

    我想問的是 我這兩萬塊保金是在開庭後就可以拿回來了嗎?

    還是要等整件詐騙案偵結完才拿的回來?若是要等結案才拿的回來 那我又該怎麼訴訟? 因為這是我的生活費 麻煩你們幫我解答一下好嗎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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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3 08:59 
  • 文章人氣: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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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之規定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法發還之。至於案件尚在偵查階段(尚未偵查終結),原則上須經檢察官同意發還保證金始可領回。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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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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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向檢察官說明詳情,請求退還保證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