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七月加入某間健身中心, 現在因為個人因素想要轉讓給第三人, 但我在回去看當初簽的合約缺發現上面寫著"接收轉讓者要付剩餘課程價值30%的費用" 我查了一下"健身中心定型契約" 上面規定轉讓時業者只能收取300元的工本費 請問我能否主張該合約是無效的? 此外,合約上還註明要不可抗力因素(如移民搬家)才能轉讓, 這是否也是不合理的? 該如何做才能保護我也保護欲承接我剩餘課程的人的權利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違反行政院定型化條款應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約款,並無法拘束消費者,您仍可以轉讓您的會籍,並得請求消保官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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