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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 G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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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3 22:57 
  • 文章人氣:7155
  • 個人積分:2
  • 手機LINE內容中,已婚女子和未婚男子互稱老公老婆我愛你
     

    就只有這樣而已。而且只有一則這樣之LINE訊息。

     女子的先生知情要提告,請問這樣上述之未婚男子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且上述之內容的LINE已被刪除,只有留下手機螢幕截圖

    這樣還能證明上述LINE之內容真的是由已婚女子和未婚男子互相發送的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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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4 07:48 
  • 文章人氣:254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一般來說,侵害配偶權都是指通姦行為,不會有人單獨以配偶權遭侵害而提告,所以你應該說出你的想法,才有辦法協助你規劃後續的處理方式.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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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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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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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要構成侵權行為應以該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女子係為有夫之婦始可(對方若抗辯,原告即須舉證),否則即難認為具有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故意或過失,據此自不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固然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依您所述情形是否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恐怕尚有疑義。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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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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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應該構成,不過法院通常不會判賠很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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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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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5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法院就侵害配偶權的部份,仍有爭議,是否仍要提起民事賠償,您可自行斟酌。

    2、您所提到的捷圖,倘若雙方的對話是無法被更改的,則可以作為證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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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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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4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上內容似難構成之,除非您能證明其有通姦行為。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