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關於國有土地私人建物的問題國有土地租約已過期幾天,房屋所有權人為爺爺的名子
原土地租約和房屋稅籍遺失,由於爺爺失智目前在安養院
詢問財政部和縣政府都說沒有監護宣告不可以申請印鑑證明就無法續租.
由於爸爸和叔叔間的糾紛,導致現在住的地方因為沒有續約變成佔用.
爸爸的戶籍於民國50年就存在,房屋也於民國50年已存在
爸爸從出生就有戶籍在此房屋,但爺爺和叔叔的戶籍都不在此房屋
請問可以直接由住的人由戶籍的人承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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