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妹妹 在12月進入了一家行銷公司,簽了約
裡面有很多條款,當初他沒有提及的很清楚。但工作之後跟我們最初口說的內容跟後來的處理方式很不一樣。跟公司提及離職,公司卻說一定要到公司填些離職申請書才能離職,還忽略我用mail寄的辭職信,公司說如果沒至公司填寫離直說薪水就要以時薪制(不是當初講好的時薪獎金制)。另外,他裡面有定了很多條約是扣薪的。而我妹妹則接到電話說過年禁止休假,但當初講好的可以自由排可上班時間不一樣怎麼辦?想離職但卻怕薪水不保,這樣的條約是合法的嗎?
1.如果公司恣意變更工作條件包括薪資給付方式 這樣未必是合法 2.縱使員工有應負責事項 在責任未確定前 公司原則上不能預扣或是任何方式扣留薪資 否則還是可能違反勞基法 這部分員工都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 3.如果公司制度不完全 建議還是考慮是否早點離職 以避免將來不必要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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