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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被迫簽署離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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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31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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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小弟在一家環保公司擔任一般業務7年,近期因公司經營虧損,老闆竟要求業務須承擔虧損的30%(因工作獎金也是30%,所以老闆要求也要賠30%,之前並無此條例),小弟因無法接受此制度故提出辭呈,離職時公司強迫要求我簽離職切結書,內容的第一項:不得洩漏公司機密與接觸原客戶;第二項是:2年內不得從事環保相關行業;無其他條件與補償,因被迫當下只好簽名,請教此切結書法律上是否有效?與我如去同行工作是否會被告訴成立?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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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3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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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保密的部分,目前交易習慣多有之,似與法無違。

    2、有關競業禁止的部份,目前法院見解較為保守,倘若雙方沒有約定補償、亦無限定範圍,則法院恐不會採認。

    3、倘若該切結書是基於強暴脅迫情形下所簽立,則可主張撤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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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3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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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條款您是受脅迫所簽下,似可起訴主張該條款之效力為無效。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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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31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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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條款您是受脅迫所簽下,似可起訴主張該條款之效力為無效。

    民法第92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其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並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僅係得依法撤銷而已。再者,撤銷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僅須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單純形成權),並不須提起訴訟(形成之訴),故不只限於以訴訟方式始可主張。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