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惡意離職
- 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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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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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關於勞基法相關問題。友人公司幾日前一名任職半年的員工惡意離職,當天擅自填寫離職單放在桌上就走人,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員工要在十日前提出離職要求,該名員工是否違反勞基法? 另外勞基法規定資方不可預扣勞方工資,此情況該如何保障資方權利?由於友人公司是餐飲業,無法明確提出惡意離職造成多少損失,畢竟還有其他員工上班,但造成諸多不便,該如何提出賠償?
另外,他們在聘雇員工時並沒有簽訂聘雇合約書,若要防止之後再度有員工惡意離職,是否可在聘雇合約書中規定員工應該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離職申請,否則有權扣薪? 這樣的合約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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