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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與信箱帳號被盜

  • 韓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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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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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 我在2013/12/27 晚間遊戲中被騙出遊戲認證信箱與信箱密碼

    對方直接更改了我的

    信箱、代理商官網會員、代理商旗下該種遊戲

    這三個帳號的密碼

    我在跟遊戲公司連絡後已取回官網會員與遊戲帳密

    遊戲帳號取回後,並無遺失任何虛寶,唯有被刪除一些資料(好友名單)

    目前在跟遊戲公司申請帳號證明提告

    請問這樣的案子試用於

    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嗎?

    如果和解大約能要求多少賠償金呢?

  • 葉名展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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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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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8號
  •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理應可以如此主張,但是對方可以主張是獲您同意、授權才取得並加以使用的(此部分需視您們的對話內容而定)。至於賠償金當然是視您認為您的損害而定。

  • 您好,我是葉名展律師(舊名葉力豪),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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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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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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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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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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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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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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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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