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9年時未婚生子,當時孩子的生父還與別人有婚姻關係存在,對方承諾會離婚,孩子有經過認養及姓對方的姓及入對方的戶籍,後於小孩快2歲時分手,暫由對方撫養,每個月都會前去探視3~4次,對方於102年因有債務問題,無法養育小孩,經對方同意後我將小孩帶回身邊,想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及改姓,對方都不肯,小孩已帶回半年多,對方都不聞不問,過年後想提告爭取監護權及改姓,但缺乏對方的身分證資料,請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或是有其它方式可取得?小孩的爺爺打電話來說要把孩子接回去過年,可以拒絕他的要求嗎?
您好:據您所陳述的內容,您所謂的認養是指收養?是經法院認可?如果真的是這樣,小孩子算是出養給他們了,在法律上他們才是小孩子的父母親,您與小孩子間在此收養關係有效存續期間是『暫時』停止了法律上之關係。因此,您首先要做的是終止收養關係(合意或裁判終止)。
不是出養,只是小孩有讓對方認領,入對方的戶籍和姓氏,現想將小孩的戶籍遷回及改姓,多次跟對方溝通,對方都不肯,後來開始避不見面,小孩已帶回半年多,對方都不聞不問,過年後想提告爭取監護權及改姓,但缺乏對方的身分證資料,請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或是有其它方式可取得?小孩的爺爺打電話來說要把孩子接回去過年,可以拒絕他的要求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孩子經男方認領,並改姓,然您仍然為孩子的生母,可以去調閱孩子的戶籍謄本,上面就會有生父的資料。
2、在法律上並無拒絕之理由,但是倘若對方有意再次爭取監護權,確實可能因此發生爭議,您可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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