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公意外過世再娶外籍配偶爭遺產
- 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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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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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因意外辭世未立遺囑
留下了遺產分配問題
因大多遺產都是外公外婆還有4位女兒打拼來
外婆因中風早早過世
之後外公再娶的外籍配偶並對外公財產無任何的貢獻
外公剛過世這位外籍人士馬上去銀行問財產問題
後事辦完百日之後把老家透天厝換鎖不讓外公4位女兒回去
還請律師告4位女兒打官司要爭遺產
然而現在卻因台灣法律夫妻財產2分之1
她卻可以先分走2分之1剩下的2分之1她還要跟4位女兒在分5分之1
可是因為並無貢獻請問有什麼分法可以阻止直接分得2分之1
如果可以提出外公財產是再娶這位外籍新娘就有多少財產
這樣是不是可以只讓她分得外公在娶她之後的財產
而不是外公外婆4位女兒一起打拼來的大多數財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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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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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配偶所得爭取者,為婚後財產之分配,顧名思義以"婚後"所生之財產才能主張分配,而且您們也可以爭執其以一半之財產分配不符公平,而請法官裁減,因此,本件您們應好好防禦,才能讓傷害減到最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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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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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先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是此,應就該外配與外公結婚後,外公之財產方為婚後財產,其餘應定為婚前財產,減少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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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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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僅及於「婚後財產」,係以夫妻婚後財產之差額作為分配之範圍,而所謂「婚後財產」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由結婚開始以至婚姻關係消滅這段期間)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因此本件該外配之主張未必於法律上站得住腳。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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