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試用期3個月暫扣薪資10%, 於試用期後退還"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本人剛出社會不諳世事,資方提出時我當時沒有多想也接受了,但事後各處詢問,是否有違法疑慮?
謝謝!
PS. 條件有寫在員工手冊或書信來往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相關情形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有關試用期的部份,勞工權益與正職無異,倘若公司預扣薪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您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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