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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訴期

  • 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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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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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請問一下,車禍當下雙方都有受傷,但對方未在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只有我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到法院對方還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嗎?還是只剩下法官有追訴權?

    另外,車禍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

    假設雙方都損失10萬,總損失是20萬,對方肇事責任佔七成,我方佔三成,

    (10+10)*0.7=14萬,對方應多付我方4萬?

    (10+10)*0.3=6萬,我方應負擔金額只有六萬,但實際支出為10萬,多支出的四萬是否可以求償?

    感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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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17:20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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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告訴人超逾告訴期間始行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應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亦會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故依您所述事實則對方已無法再行提出有效之刑事告訴。
    其次,針對民事賠償責任部分,本件既然是雙方與有過失之案件,則應依法分別按照雙方過失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其後則可能再依訴訟上主張,以雙方賠償責任額進行抵銷後進行結算。(若當事人未主張抵銷,法院不會主動審酌)另針對自身損害依對方過失比例計算計算後之差額,則雙方依法均無請求權(概念上乃被害人因自身過失而受損之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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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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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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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對方不得再提告訴,

    至於損害金額應該雙方損失數額分別計算才是正確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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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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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逾6個月,則無法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另就賠償金額之部分,應視雙方過失比例加以分擔,若您不服肇事責任之認定,應提出鑑定聲請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