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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還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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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5 21:42 
  • 文章人氣:705
  • 個人積分:8
  • dear 律師:

    我朋友跟我借款,然後於去年簽本票給我,到去年底都沒還,本票上只寫欠款金額及他蓋章部份,這樣我可以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或者依您的專業有其他好一點的方法可以處理.謝謝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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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5 22:00 
  • 文章人氣:274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本票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法院核准後可以依此查報債務財產   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是屬於比較簡便取得執行名義方式  2.但如果對方還是沒有財產確實也是可能無法獲得償還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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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5 23:37 
  • 文章人氣:258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本票,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亦可提起借款返還請求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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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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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似應先行確定發票人有無填載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系爭本票恐有無效之虞,後續請求履行未必依法有據。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