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提告.
-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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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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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逃家分居妻子協議離婚,妻子以無法溝通為由,委請其胞妹協商相關事宜,期間以e-mail傳達,女方胞妹多次在mail不實指控男方(如女方因男方入不敷出女迫於無奈方才出去工作,或男方常與旁人起爭執,女方心生畏懼才逃離住所),甚有羞辱言詞(雙方既已達無法溝通與共同生活之要件, 就該像個男子漢來簽字離婚, 不要一直還想從女方身上壓榨, 請為自己保留一點身為男人應有的擔當與尊嚴吧),目前所知信函內容僅男方,女方及女方胞妹(甚或其父母)得知,無法證實有其他人知情,請問這樣誹謗罪會成立嗎?要如何提出告訴?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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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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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成立要件之一為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散佈人數是判斷主觀的事證,就你所述,是不是會成立有爭議,還需要多一點資訊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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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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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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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散布於被害人以外之其他人,既無從認定客觀上有任何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亦無法認定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依法當然也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 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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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誹謗罪之構成除須使他人名譽減損外,仍須有散布之相關事實,如於網路公開或於公寓大廈布告欄張貼之,故目前您應持續蒐證,已蒐集訴訟有利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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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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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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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誹謗告訴,您似應蒐集更多相關證據,方有機會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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