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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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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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有關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幾年前,我認識一位男性友人,他有家庭,育有2子,但因他長期未與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在婚姻上早已出狀況,我與男性友人成為非常好的朋友,經常出遊,但妻子在facebook看到我與她丈夫合照之照片,生氣憤怒,我傳了多封簡訊給她,希望能聽其解釋並諒解,若不希望我與她丈夫聯絡我可以消失,我無破壞她婚姻之意思
但她自己與丈夫在一年前,自己尋途法院與該男兩願離婚,離婚後,該男與我又連繫上,因之前已是無話不談之朋友,故現在更成為男女朋友,反之,前妻不服氣,反以之前之簡訊內容,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50萬完整,這是合理的 嗎?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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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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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時效二年內 前妻確實還可以依法請求相關侵權行為損害 2.民事妨礙家庭請求損害賠償 跟刑事通姦罪不同 未必要有通姦事實 只要超過社會男女交往程度 就可能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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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對您起訴,再視其主張為抗辯。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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