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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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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22:13 
  • 文章人氣: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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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有關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幾年前,我認識一位男性友人,他有家庭,育有2子,但因他長期未與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在婚姻上早已出狀況,我與男性友人成為非常好的朋友,經常出遊,但妻子在facebook看到我與她丈夫合照之照片,生氣憤怒,我傳了多封簡訊給她,希望能聽其解釋並諒解,若不希望我與她丈夫聯絡我可以消失,我無破壞婚姻之意思

    但她自己與丈夫在一年前,自己尋途法院與該男兩願離婚,離婚後,該男與我又連繫上,因之前已是無話不談之朋友,故現在更成為男女朋友,反之,前妻不服氣,反以之前之簡訊內容,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50萬完整,這是合理的 嗎?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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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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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不好意思要先請問您一些涉及隱私的問題

    1.在男友與前妻離婚之前是否有與其發生性行為?

    2.若沒有的話則沒有通姦的問題;若有的話,則需注意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即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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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00: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2-0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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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小美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有關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幾年前,我認識一位男性友人,他有家庭,育有2子,但因他長期未與 ... (恕刪)

     並無性行為發生,且對方只有fb上我跟該男之出遊照,及提告內容之證據為我當時發送給她的簡訊....101-10月份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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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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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無性行為就不會成立刑事通姦罪;但發生在離婚前的親密互動行為,若未超過二年,仍有可能要負民事侵權責任,端看證據內容足夠與否,而賠償金額也是可以爭執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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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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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在時效二年內  前妻確實還可以依法請求相關侵權行為損害   2.民事妨礙家庭請求損害賠償  跟刑事通姦罪不同  未必要有通姦事實  只要超過社會男女交往程度  就可能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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