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位朋友在四年多前買的機車是由他自己出錢購買(可提出銀行提款證明當證據),當時借登記在妻子名下 (女方的記帳本上有註明,男方可提出證據)。二人前年11月由法院判決離婚,女方在去年一月,法院尚未針對兩人財產做出分配前 (目前還在等判決),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機車自行過戶給他人。 現在男方還能向女方提出侵佔訴訟嗎 ? 或者有何方法可討回應有權益 ? 例如可當成二人婚姻關係中之共有財產,可享有一半權益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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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機車是登記在女方名下
女方並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故不會成立侵占
但男方可以借名登記跟女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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