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規範子女奉養奉母權力義務及繼承?
- 李佩珊 (李佩珊律師(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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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0 17:27 最後編輯日期:103-02-1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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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依同法第1115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此義務與結婚與否無關,因此您對您母親仍具有扶養義務。
至於您母親百年後,所留下之遺產,大嫂並沒有繼承權,但大嫂所生的兒女可以代位既成你哥哥的那一份,也就是說遺產1/2由你繼承,剩餘1/2由哥哥的子女繼承。
倘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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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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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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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規定扶養義務人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 所以你應該是需要先負擔扶養義務 但前提當然是你母親有受扶養條件 例如已經沒有個人資產 2.如果有資產可以自足 當然沒有受扶養的問題 3.兄嫂並非母親繼承人 不可能繼承遺產 除非有接受遺贈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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