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關於緩刑問題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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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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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部分可以參考汽車運輸管理規則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 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 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經判 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 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
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
2,所以如果你已經緩刑期滿 應該是沒有這部分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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