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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切結書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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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7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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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 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 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簽了有什麼問題嗎?

    效用為何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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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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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為人事保證契約,若可避免擔任,應盡量避免,以免公司對對方無法求償,均對您求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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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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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的回覆,但公司要求一定要簽,且我做的是會計工作,有無法避免的責任,不知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補救,畢竟我只是打工的,不想不簽就是?工作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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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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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針對人事保證契約之規範,訂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756條之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條之2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條之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條之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條之7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9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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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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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的資訊, 

    依上述法條,是否可解釋若無特殊情況,此份切結書有效期限最多三年,且可求償金額最高為我當年所得,是否可大約如此解釋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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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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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做如此解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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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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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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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需要任何協助,歡迎來電,為您服務,是本所的榮幸。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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