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閱刑事案件的卷宗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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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1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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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關於閱卷的規定是:「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所以如果刑事案件,係要辯護人方可調閱,如果是被告的話,就要依上面規定處理。而且法條是規定「審判中」,如果是已定讞之案件,除非要以將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申請,法院基本上不一定會核准。
2.而閱卷的聲請機關,基本上是在案件最後機關:如果有執行的,向執行檢察署聲請,如果沒有執行的,向最後判決確定的事實審法院聲請(如果是最高法院的案子,沒有執行,通常會回到第二審由其作保存,但是也有些案件因為要通知原告發或告訴單位,會發交第一審法院或檢察署,所以閱不到時,可問一下卷宗會在哪裡,然後再去聲請)。不過就如同樓上大律師回答的,一般而言還是要委任律師辦理,會比較妥當些。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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