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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過世後留下的債務

  • airdenni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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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0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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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88年6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我母親、我本人77年次、弟弟79年次。

    我於今年103年1月10日已開過一次庭,法官要求我提出答辯狀後3月13日再行開庭。

    訴之聲明:我父親與對方銀行債務$58406,我母親為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和弟弟為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援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三第4項的規定,免除我和弟弟的債務

    補充說明:父親在我國小四年級後過世,而後母親跑掉,我和弟弟都是由祖父母辛苦撫養長大。母親並未給予我們任何日常生活上的花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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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0 15: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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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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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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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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