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親過世後留下的債務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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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0 15: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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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情形,似乎可以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再請您參考看看。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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