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幫忙~食品理法第28條

- 迷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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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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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收到衛生局寄發的公文,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行政法程序第102條法規,於行政處分前通知陳述說明。
事情是這樣的,我出遊時幫朋友買人蔘,但買錯了所以在拍賣上想把它賣掉,
所以PO上拍賣,當時販售的小姐有說人蔘正果對舒緩經痛跟減緩更年期障礙的不適,在網路上也有看到別人寫了類似的話語,所以我在描述上有寫了"有經痛或更年期障礙的人也可以試試,經痛的女生可以在經期前後服用,效果彰",文上寫說這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要到案說明...但我在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時,已經將其下架,且東西也沒有賣掉...
這樣會有什麼處罰?陳述書我該如何寫?真的不知道這樣會觸法...
煩請幫幫忙,萬分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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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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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有涉及療效之問題,所以您應解釋為何會有這樣的標示,但本件衛生局處罰的機會仍然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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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初犯,通常只是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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