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侵占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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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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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設定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所有權狀外,尚應提出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並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上蓋用所有權人(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印鑑,所以基本上第三人僅持有所有權狀而無所有權人之印鑑,應尚無法辦理抵押權登記。但依您所述情形似乎也不能排除令父以所有權狀作質於地下錢莊之風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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