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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FB公然汙辱及人身攻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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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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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原則上少年犯罪是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來處理,例外,有以下情形時則依「少年刑事案件」程序處理:
    (1)犯的罪是最少要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2)事件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後已滿二十歲。
    (3)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經少年法院(庭)的法官裁定移送檢察官者。

    少年法院法官審理少年保護事件之結果以裁定為之,計有下列三種處理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0、41、42條):
    (1)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2)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3)諭知保護處分。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尚可區分為「不應付保護處分」或「不宜付保護處分」二者。
    於不宜付保護處分時準用同法第29條第3、4項之規定,亦即得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諭知保護處分者,應以裁定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為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若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若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依您所述妨害名譽案件,相對於其他罪名而言,其犯罪情節本屬較輕,若該未成年人先前沒有進出少年法庭之紀錄,則刑事責任部分應有可能將以諭知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之保護處分作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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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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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對方確實有侵害名譽行為 你可以蒐集證據後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2.可以至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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