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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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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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故目前雖您哥哥去世,但您嫂嫂仍在,您嫂嫂應為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人。惟若您嫂嫂這三年對該未成年女均不為聞問,亦無盡其保護教養及照顧義務,而均為您母親教養該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及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或許可起訴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但須蒐集由您母親照顧該未成年子女方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之相關證據。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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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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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母還在世 除非有不適任的情形 否則未成年子女應該還是由父母行使親權 2.縱使祖母照顧得很好 但如果母親堅持要帶走子女 法律上可能沒有依據將子女留下 這部分建議跟母親先溝通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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