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前夫離婚要搬離原住所
要搬走家中自行購買和男方於婚姻關係中所贈與女方的物品(離婚協議書上有明定不可要回)
因害怕對方日後會藉機說我偷竊或侵占
所以想請對方監督搬家並簽切結書
證明我只帶走我個人可以帶走的物品
並未帶走男方的物品
請問該如何撰寫內容才能夠自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需要列出清單,並經雙方簽名確認即可.
還要注明那些東西是您購買, 哪些是丈夫贈與給您的. 若雙方簽名確定後, 那麼這些東西就屬你所有, 當然可搬走, 沒有竊盜或侵占問題. 但去搬東西時, 要有丈夫在場, 要他同意你進入他的住所才可以. (lawmed6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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