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汙辱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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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4 12:15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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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之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三八○六號解釋「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故本件就您所述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應依具體事實進一步確認其被害人是否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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