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離婚的非常匆促,協議為男方擬定
其中一條說明監護權為女方所有,女方須獨自撫養小孩,且不能以本人和小孩名義向男方及男方家庭索取任何資金。
另一條則說明若哪方反悔協議內容,則要賠給對方一千萬元
原本以為就可以兩家互不相往來,男方也在簡訊中表明不會見小孩
所以沒有協議中並未明定探視的時間和規範
結果才離婚三天男方家長便未先告知探視時間就到女方家中看小孩
並且想要爭取監護權
那這樣算反悔協議內容嗎?
還有探視的方式算合法嗎?
是不是我也能爭取撫養費或教育費
懇請律師指點
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或對小孩不利的話,協議是無效的,為了節省律師費用,在不懂法律下自行作協議,之後就是會衍生很多糾紛,而且處理起來都很麻煩,花費更多,建議就是將小孩監護,探視,撫養等訴請法院做一次完整性的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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