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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會?

  • 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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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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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前夫因官司入監服刑了!因為我們已經離婚,要如何才能進去與他面會?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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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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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收容人接見原則上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收容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除最近親屬及家屬外,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接見之對象:

    依級數區分接見人員及次數如下:

    1.尚未編級或第四級收容人准予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每星期一次。
    所謂最近親屬及家屬指:
    *收容人之配偶。
    *收容人的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收容人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伯、舅、姑、姨、姪兒、 姪女)。
    *收容人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兒媳、女婿、兄嫂、姊夫)。
    2.第三級以上之收容人於不妨害監獄管理及紀律範圍內,除最近親屬及家屬外,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第三級收容人每星期二次(每日以一次為限)。
    3.第二級收容人每星期三次(每日以一次為限)。
    4. 第一級收容人不予限制(每日以一次為限)。

    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5條規定: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條
    本法第62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
    最近親屬:
    1、配偶:夫或妻
    2、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祖父母、父母)或從己身所出(子女、孫子女)。
    3、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出於同源如兄、弟、姊、妹叔、伯、舅、姑、姨、侄兒、侄女等。
    4、二親等內之姻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兒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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