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證物證和監視器的車禍事件
- 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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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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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請問一下,如果一場車禍無碰撞且無關本身的事,我只是去關心對方,確讓對方確緊咬我有撞到他,且跟我當時關心他時對話的內容又不一樣(當時他告知「自行處理」,到了偵察庭又告知「他有跟我說要報警處理」,但他有告知檢察官我有下車關心。且現場又沒有人證物證且沒有監視器狀況下,對方又把車子給賣了,只有我的車子比對照片(沒有碰撞痕跡),這樣檢察官會怎麼判定,必竟已成為各說各話了。「已開一次偵察庭,檢察官說還要開第二次」
以上的狀況煩請各位律師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快結束這莫明的事件。
非常感謝律師的幫忙。
- 張峻嘉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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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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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堅持您無碰撞對方,若對方堅持提告,您可於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關於誣告罪部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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