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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吃案之嫌

  • 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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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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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請問去警局報案時,報的是竊盜案件。

    但警方所開立的報案證明,上面的案由卻是寫"遺失"

    且自報案日起至今,已一個多月,從未接到連絡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告知本人目前案件偵查進度。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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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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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所謂「吃案」,應該是指司法警察受理一般民眾告發或告訴犯罪事實,或於執行勤務時發現犯罪事實,雖然已為受理但是並未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確實填報紀錄表及刑案通報單層級傳報,以致構成刑事案件統計之誤差以及無法掌握犯罪真實狀況。因此,受理民眾刑案報案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加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
    就「大案小報」之情形言,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函釋認為,司法警察此等不實記載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該罪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故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行構成,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另外警方吃案之情形,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瀆職罪。

    綜上,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級者,應處以該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責,依法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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