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吃案之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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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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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無您所擔心吃案一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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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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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吃案」,應該是指司法警察受理一般民眾告發或告訴犯罪事實,或於執行勤務時發現犯罪事實,雖然已為受理但是並未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確實填報紀錄表及刑案通報單層級傳報,以致構成刑事案件統計之誤差以及無法掌握犯罪真實狀況。因此,受理民眾刑案報案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加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
就「大案小報」之情形言,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函釋認為,司法警察此等不實記載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該罪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故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行構成,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另外警方吃案之情形,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瀆職罪。綜上,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級者,應處以該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責,依法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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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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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為警方有吃案之嫌疑,可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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