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跨海追已故人遺產

- 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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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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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父已過逝三年
2. 我跟本不認識對方也從未見過!
3. 本不認識何以提起認親?
4. 未曾與大陸該人聯絡
5. 或有書信
6. 或電話的往來!
7. 老人家從未提起此事
8. 家父母有遺署一式
9. 上次見面純屬被詐騙
一起去看墓地是詐騙連續 對於對方所說我認為是想詐騙錢財動作 家父的名子與對方律師所寫不同(應該不是同一個人) 家父死前並無現金留下 石牌房屋在15-20年前已過戶 目前光復南路房屋為我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 市民大到房屋也是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我該如何面對?!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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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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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對方必須先證明其有繼承權;其次,大陸人若想繼承台灣地區遺產必須在繼承日起3年內書面向法院表示,超過3年即視為拋棄繼承;再者,依您所述被繼承人既無留下財產,已經登記在您名下的不動產,根本也不是遺產,您又何須擔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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