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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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2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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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服刑期過半,即可聲請假釋之,目前您弟弟已服刑期過半,可提出申請,惟第一次申請,過的機率不高,可能需再申請一次。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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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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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執行後,而有悛悔向上實據者,在監期間達刑期二分之一,累犯在監期間達刑期三分之二,得由監獄報請假釋(如依刑法規定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不得假釋需執行期滿)。
惟行政程續上尚需在監執行期間至少六個月以上暨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需二級且作業、教化、操行每項成績分數連續三個月保持三分以上)經教誨師提管教小組會議通過,再提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再陳報請法務部審核通過後,由法務部行文地檢署,向法院申請該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後送地檢署,收到裁定書才由地檢署核發釋放命令,本監始得辦理釋放手續。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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