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再給予父親贍養費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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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1-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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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民法基於傳統孝道以及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種歪曲的觀念,造成不論父母對於子女如何未盡照顧之責,子女日後仍須扶養父母。然99年5月26日民法修法後新增1118-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您父親年輕時代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可能會構成本條第一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此時可訴請法院判決無庸對您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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